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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从承德市住建局了解到,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的规定,该市制定了实施细则,对购房人的家庭和户籍、住房套数、购房时间、交易时间等相关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购房人的家庭和户籍
根据细则规定,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不包括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的,可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驻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提供军(警)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购房家庭全部成员相关户籍证明后;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服兵役的,提供相关证明后;能够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含)以上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购房时均视为本市户籍居民。
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家庭中一名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时间最长的成员认定。
购房家庭成员身份证信息与户口本信息不一致的,以户口本信息为准。
特殊执行对象
细则还明确了对特殊执行对象的定义,引进的外来人才,包括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同时与在承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来承投资创业的外地户籍人员,为市县区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中投资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购房套数
购房套数指购房资格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承德市中心区(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或其他限购县区范围内所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和已网签备案(特指新建商品房)或网签合同确认(特指二手住房)但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住房套数。
(市中心区、营子区、县单独计算)购房人在限购期间和限购区域内因继承、遗赠、房改购房、拆迁安置、法院判决调解等非市场交易行为取得的住房,不执行限购政策。
因赠予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非居民家庭成员之间拥有共有产权的住房,如一方购房须完成转移登记,将共有产权住房套数确定在其中一个家庭名下。
购房时间与交易时间
细则中还规定,新建商品住房以5月15日(含)及之前完成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或能提供交付房款(含首付款或部分房款)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2013年10月8日前完成预售项目除外)的银行入账凭证为准;二手住房5月15日(含)及之前完成税务部门预审预约的,不受限购政策影响。
对于纳入限购范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在信息登记系统中进行注记,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上加注限购标识,须取得不动产证满二年后方可转让。
此外,该市将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不得以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方式进行商品房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虚假材料协助购房人以逃避税费等为目的办理退房手续。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承市政字〔2017〕4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目前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在认真落实好《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承市政字〔2017〕27号)等调控措施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商品住房限购措施
在市区(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高新区)、兴隆县、滦平县、丰宁县、承德县、平泉县范围内,能够提供本市一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含)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述区域内向其售房;对于引进人才和驻承单位、来承投资创业的外地户籍人员等,经其服务所在地县区政府认定后,可不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二年后方可转让。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好《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暂停办理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县、区要加大对商品房价格的管控力度,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对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实行指导,对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自取得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不得以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方式进行商品房转让。住建部门要切实强化交易资金管理,2017年度内市县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全部实行监管。
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各县、区要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本市范围内土地招拍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六、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
住建、国土、市场监管、公安、物价、城管、人行和银监等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联动监管,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要深入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管理房产类公证业务,防止为违法销售行为进行公证。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七、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
各县、区要继续落实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研判,建立预警机制,做到提前预警。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切实做好市场舆情监测,正确解读政策,严厉打击以各种形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
八、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控房价、防泡沫、防风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将对执行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工作不力、不能有效遏制炒房行为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问责。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承德市中心支行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4日